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0-12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点击:41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2) 45 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政策等确定。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 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五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